举报人:党伟 身份证号:23010719541008221X 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海拉尔区
被举报人: 1、呼伦贝尔市政府主管领导 2、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西部地区内蒙古东部草原沙地综合治理项目一标段EPC项目、二标段EPC项目在开标前已内定,一标段给了呼伦贝尔市大地生态环境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二标段给了呼伦贝尔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果皆在官方掌控中。在内定中标人存在重大违反招投标法、没有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呼伦贝尔市领导、招标人、监督部门市林草局强行保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西部地区内蒙古东部草原沙地综合治理项目一标段EPC项目,于2025年6月19日9时30分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开标,6月20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内蒙古高速善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为施工企业)以违法分包的业绩投标是否合法有效?招标人及监督部门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仅以内蒙古高速善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业绩具有中标通知书、合同符合招标文件对业绩的规定,业绩是否虚假、是否是违法分包与本次招标项目无关为由,认定内蒙古高速善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的业绩合法有效,其认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相悖!
一、施工业绩造假
阿拉善右旗荒漠综合治理工程造假的证据依据如下:
1、联合体牵头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 )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草调查规划院,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2024 年 2 月2 日中得阿拉善盟内蒙古西部荒漠综合治理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中标价:2266405000 元,工期 313 天,阿拉善盟内蒙古西部荒漠综合治理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1 条款对“分包” 的约定为:“不允许”。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七项“承诺”: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且“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是第一中标候选人做出澄清说明的附件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明确“承诺”的一部分。)
3、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七条:资格审查资料第四项:联合体投标协议书中已就“阿拉善盟内蒙古西部荒漠综合治理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有关事务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的第一条为:“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根据以上3条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为何能脱离联合体牵头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 )有限公司,擅自、独立对以联合体中标的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进行分包招标活动?此举不仅违背招标文件,更是违背合同协议书的承诺和联合体投标协议!
4、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质疑澄清说明中的签章为“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内蒙古西部荒漠综合治理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经理部”,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并不是联合体牵头人,以其公司命名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
5、内蒙古高速善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的澄清说明及附件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件第4.5款“分包”:4.5.1项“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照通用条款执行”;4.5.2项“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由承包人自行确定,但需满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条款4.5.1项与4.5.2项为相互矛盾的条款,更是与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1 条款对“分包” 的约定为:“不允许”及第一中标候选人做出澄清说明的附件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七项“承诺”: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承诺完全相悖。试问一个将近二十三个亿中标单位均是国企联合体的项目,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各部分条款相互冲突矛盾,完全背离招标文件规定可能吗?合法吗?
二、呼伦贝尔市领导违规违纪违法干预招投标
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做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西部地区内蒙古东部草原沙地综合治理项目一标段EPC项目”的监督人,招标项目与被质疑业绩在招标形式、类别、方式高度一致,在不向项目招标人或监督部门查证核实的情况下,做出被质疑业绩专业分包招标程序合法合规、业绩真实有效的判定的依据是什么?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为什么不去查证核实?
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对投诉举报的处理决定完全是在保标,是在弘扬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委托人党伟就此事向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郭宏亮副局长反映时,郭宏亮副局长明确说处理决定是市政府领导决定作出的,有问题让党伟去找市政府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市政府领导干预并左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西部地区内蒙古东部草原沙地综合治理项目一标段 EPC 项目招投标投及诉处理结果,已经涉嫌违规违纪违法!
2025年7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更新内蒙古自治区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征集渠道的公告”,跨时空、大跨度地公开征集近十三年来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等四大领域的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在如此关口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作为监督部门依然顶风包庇纵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呼伦贝尔市政府领导依旧违法干预招投标左右投诉处理结果!内蒙古是否真的能彻底整治市场沉疴、优化营商环境?就以此项目开刀,依法查处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不作为、包庇、保标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呼伦贝尔市政府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的领导干部;依法查处以虚假业绩骗取中标的内蒙古高速善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依法查处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国企违法分包及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招标人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与内蒙古高速善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串通保标的违法行为。
试看内蒙古整治招投标领域市场秩序、维护公平公正的决心有多坚定!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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