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成公司拒绝抽检合理
判决书中称津成公司拒绝配合长治市场监督局抽检,拒绝抽检的同时津成公司也说明了拒绝的合法理由,可判决书却不写,故意用大篇幅提到与本案无关的各种说法损毁津成公司,以达到捏造、颠倒黑白、搅浑水的目的,以骗过众人。比如判决书第49页“涉案产品检验结论是导体电阻、金属屏蔽-铜带最小厚度、金属屏蔽-铜带搭接盖率不会因露天存放、挪移等外界因素的影响,也不会因时间推移导致数据发生变化”。这是长治市场监管人员自己信口说出的,国家的GB/T12706.2-2008、GB/T12706.3-2008 标准并未有这种说法,法院明知道这点还仍采信该说法,此为故意捏造,扭曲事实。GB/T12706.2-2008、GB/T12706.3-2008 并未规定必须使用铜带搭接。而霍家工业公司的属于定制产品,执行的是合同里签订的XB标准,也可以使用胶布进行搭接也可以焊接。众所周知,任何产品都会随着时间推移、存储方式等发生变化。电缆受日晒雨淋、温差、碾压、弯曲、外力、冲击、电缆进水等发生很大变化,甚至报废,尤其电缆的检样是从被火烧过的电缆及露天存放的报废的线缆头中取样并且也不是按照XB标准去检验的,是捏造的不合格,实际是合格的。
判决书称:长治市场监管局说津成公司不配合其抽样、检验,是污损津成公司实际是津成公司并未与长治有业务往来,从情与法的角度来看没有理由让津成公司配合,其对津成公司没有管辖权属于越权执法。
津成公司将情况如实告知市场监管局,可霍家公司、长治市场监管局仍坚持构陷津成公司,伪造、变造、捏造证据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长治市场监管局也没有说让津成公司去认定真假,只是让津成公司去。
七、检验报告、合格证去向存疑
判决书31页,采信的马龙虎证言:货到后,我把车上的电缆及其随车一起的的检验报告、合格证给了长治市霍家工业的接货人员,我记得公司有一个姓吕的负责人接货,对方按货人员在单子上签字给我们,我就拿回单位了。判决书32页,接货人看了检验报告、合格证后,在送货单上签字,这样我就送完货了。送完货后,电线电缆的检验报告、合格证我都没留存,全部给了长治霍家公司了。可判决书又称,长治市场监督局抽样现场找不到检验报告,合格证这样矛盾说法。津成公司估计有以下可能:
1、合格证、检验报告有执行标准,质量有效期等各种技术参数,如果真的找到,、市场监督局、检验人员无法谋利。谎称找不到,故意将明知道是XB标准的电缆按GB标准电缆来检验,以达到检验不合格的目的。
2、霍家公司在另外商家购买(判决书中未提到的未查的)的电缆,因为市场上售津成公司产品的商家上万,因铜价变化大,他们各自的价格、标准、进货时间不同,给商家,采购人员带来谋利空间,有大量用户故意买假劣电缆,用于降成本,骗甲方,投资人等,霍家工业是大公司,也有电缆被调包的可能,毕竟我们出厂是附带合格证、检验报告的,后面没有合格证、检验报告的线缆显然不是我们的线缆,所谓的不合格线缆更是与津成公司无关。
3、判决书11页称:根据质量法26条二款第(一)(二)认定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颠倒黑白,该条恰恰证明津成公司合法,津成公司电缆以明示告知真实的质量标准,电缆质量有效期等,正是该条倡导的。
八、本案做出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均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故检测报告不应作为认定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定案证据使用。
依据原国家技术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4月1日颁布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日修改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依本办法应当取得资质,相关人员也应取得资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就本案而言,公诉机关应当提供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晋中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和山西省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检验资质以及为王铣、高文杰、谢世杰等三人颁发的资质证书,这对于公诉机关是十分简单的问题,尤其是以上两中心应配合提供才对,但是在两次庭审中公诉人根本没有提供以上两项资质材料,那么说明该两处中心及三名鉴定人员根本就不存在司法鉴定资质。其所做出的五份鉴定报告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不应采信此鉴定结论。
由此可见,长治市潞州区法院独断专行,视控告人的证据而不顾,所有证据全部不采信,反而助纣为虐,坑害零过错企业。
刑诉法二十一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而本案给上诉人枉法虚构600万不合格电缆的销售额,应由中院管辖。之所以违法交由潞州区法院管辖,是因为潞州区法院和长治市中院都受相关执法人控制,所以在长治市不可能打赢这场官司。长治市执法人员,集体塌方,集体大面积颠倒黑白,为谋私利,故意办冤案,即使二审也不会得到公正的审判。因此控告人请求将本案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天津法院或其它市中院管辖才合法,才有公平公正,让公众信服。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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